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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关于妇女维权“四级四联”工作法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21-04-12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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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妇女的地位日益提高,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上残留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需要政府及时调整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优先考虑妇女利益,为推进妇女权益的彻底实现,作出不懈努力。

一、目前基本情况

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宿豫区妇联围绕“改革创新作表率、争先进位走在前”的精神要求,全面认识妇女维权工作。以“四级研判”+“四方联动”,构建“四级四联”维权工作格局,树立有法维权、有情维权、有效维权的宿豫区妇儿维权工作新形象。

二、当前存在问题

1.女性参政议政比例不高。广大农村妇女是党在农村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当前农村,由于受农村妇女自身文化素质和农村世俗偏见的影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农村妇女干部比例较小。

2.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有发生。唇和舌都有相碰的时候,夫妻之间的打打闹闹也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妇女身体因素,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在新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但是由于执法的主体不明确,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后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在这方面,农村妇女的权益侵害得比较严重。

三、原因分析

    1.保障意识不够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将男女平等既定为基本国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尽可能的为妇女提供法律保障。然而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对政治感缺乏敏感度,很难把自己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认为自己能力低,只要做好自己的事就好,政治上的事情无法参与,盲目地放弃了选举权益;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一些妇女因考虑面子等因素不去报案,甚至有的妇女受到侵害在忍无可忍时,采取极端方法而触犯法律。与此同时,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她们的各种权利始终难以得到与男性同等程度的保障。

2.法律规章不健全。我国在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的许多政策停留在倡导层次,强调结果,却缺乏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来保证。一方面,我国现行关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的立法滞后,政策不配套,使农村妇女的许多问题久拖未决,而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也严重影响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没有惩戒条款作保证。

3.保障机构不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妇女权益保障的机构中,妇联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在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妇联是一个群团组织,虽然她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在妇女遭受权益侵犯的时候她却没有执法的权力。二是相关单位虽有整合资源,部门联动,但职责划分不明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复杂案件中通常都是互相推诿、各说其理。三是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格局,许多妇女的投诉得不到解决,有的再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伤心欲绝,有的甚至将愤怒转向政府,从而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4.保障措施不得力。妇女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具体的实施需要相关措施加以保障。这几年来,政府在解决农村妇女生产生活问题上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探索了妇女维权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成功做法,但依旧存在着问题。其原因是党政主导没有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宣传教育没有与强化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实施妇保法没有与贯彻相关法律政策有机结合,权益保障没有与改进服务有机结合,保护扶持没有与引导自强邮寄结合,突出执法重点没有与推进综合治理有机结合。

四、下一步计划

1.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意识。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一步。妇女权益保护不仅要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更要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公众号、电视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妇女,关怀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妇女维权的认识。加强对媒体宣传导向的引导和监督,着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坚决抵制贬损妇女形象的腐朽文化,努力营造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2.构建联动机制,健全保障妇女权益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权益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要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建立矛盾纠纷“四级研判”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处理举措。围绕涉及妇女和青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家事矛盾纠纷,宿豫区法院设立“四级研判”机制,加大矛盾纠纷研判力度。即“蓝橙黄红”四级纠纷警示标识。对一般的家庭纠纷以蓝色表示,主要由法院对接社区人员进行调解处置;家庭纠纷中涉及个人品行恶劣的以橙色表示,在社区人员调解的基础上,由纠纷所在地妇联定期回访,予以记录;家庭纠纷涉及家暴或者冷暴力行为即以黄色表示,法院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有出警记录的家庭纠纷以红色表示,区法院将积极为权益受伤害女性申请法人身保护令。完善“四方联动”维权机制建设,为妇女维权提供有力保障。由宿豫区妇联牵头,妇女维权本着分类实施,示范带动,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司法执法系统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建设,即:在法院系统全面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在检察系统建立妇女维权通道,加大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在行业协会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建设,即:在心理协会和律师协会建立“反家暴心理疏导机制”和法律援助帮扶体系,加大妇女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有效合作,全方位、多角度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完善政策法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法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暴力现在是危害妇女人权的一个重要犯罪行为,完善对妇女暴力侵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十分必要。还有许多涉及妇女权益的权利诉求未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护,如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贫困妇女要求获得医疗保健和经济救助的权利等等,急需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在完善妇女人权法的同时,还要建立国家级的配套妇女权益监督保护系统,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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