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提请二审
4月14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二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反映这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项。”臧铁伟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中,高度重视各方面就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出的意见建议。
臧铁伟介绍,二审稿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回答了10个提问,其中3个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对加强保障妇女权益有哪些主要规定,如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臧铁伟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介绍,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修订草案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二是,增加有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增加有关入职查询制度的规定,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四是,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
五是,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据介绍,二审稿修改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制度设计中注重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妇联联合会等方面有关职责,完善具体工作举措。二是,结合新增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此外,二审稿将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臧铁伟介绍,2021年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300封群众来信。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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